返回

灵神秘境

首页
关灯
护眼
字体:

第99章 秘境线索


    註冊登錄後可選繁體版

    看《灵神秘境》请记住 afxsw.com 阿飞小说网

    林铭与柳清月在內门站稳脚跟,将势力管理得井井有条,两人也没有停下探索秘境的脚步,心中始终记挂着秘境核心区域的秘密。

    一日,林铭特意将从两处巨灵神遗迹中获得的线索全部取出,平铺在修炼室的石桌上,仔细梳理、拼凑,试图还原秘境核心区域的全貌。

    他将第一处遗迹的记载、传承石碑上的线索,与第二处遗迹获得的地图残卷相互对照,反复推演,渐渐拼凑出了秘境核心区域的大致位置——位于秘境最深处的灵神谷底,被层层高阶灵气屏障和巨灵神傀儡守护。

    与此同时,通过研读线索中的记载,林铭也进一步了解到,想要进入秘境核心区域,并非只有集齐传承碎片这一个条件,还有更严苛的要求。

    他发现,进入秘境核心区域,首先需要自身实力达到炼骨境巅峰,唯有这样,才能抵御核心区域外围的强悍灵气压迫和傀儡攻击;其次,需要集齐完整的秘境地图残卷,否则无法找到核心区域的准确入口;最后,还需要获得巨灵神守护印记的完全认可,否则会被核心区域的灵气屏障直接排斥。

    得知这些条件后,林铭心中有了明确的目标,他立刻开始着手准备,一边加快提升自身实力,朝着炼骨境巅峰迈进,一边四处寻找剩余的秘境地图残卷。

    他再次借助长老会给予的高阶核心弟子权限,频繁出入藏书阁最顶层,翻阅所有与秘境核心、巨灵神传承相关的上古古籍,试图从中找到更多有用的信息。

    翻阅古籍的过程中,林铭意外了解到,秘境核心区域不仅藏有巨灵神的终极传承,还隐藏着秘境的终极秘密——关于秘境的起源、巨灵神族群的兴衰,以及当年巨灵神镇守秘境的真正原因。

    这个发现让林铭心中愈发期待,也更加坚定了他尽快进入秘境核心区域的决心,修炼和寻找残卷的劲头也愈发充足。

    另一边,秦峰虽然沦为内门边缘人物,实力大跌,却依旧贼心不死,始终不甘心就此输给林铭,更不甘心错过巨灵神的终极传承和秘境秘密。

    他暗中打探消息,得知林铭正在寻找剩余的秘境地图残卷,想要进入秘境核心区域,心中立刻生出算计,暗中联系了内门中一名同样心术不正的反派核心弟子——张昊。

    张昊实力不俗,已是炼骨境中期,平日里便暗中作恶,与秦峰素有往来,两人一拍即合,暗中达成约定,计划联手对付林铭,抢夺他手中的秘境地图残卷和所有传承线索,平分秘境核心的好处。

    两人暗中谋划,一边监视林铭的行踪,掌握他寻找残卷的线索,一边召集秦峰剩余的少量手下,筹备偷袭计划,试图在林铭寻找残卷的途中下手,打他一个措手不及。

    林铭凭借体内青铜灯的敏锐灵气感应,再加上手下弟子的严密监视,很快便察觉到了秦峰的异常动静,隐约猜到了他的阴谋。

    他没有打草惊蛇,而是不动声色,提前做好了应对准备,安排心腹弟子暗中戒备,同时调整计划,加快了寻找剩余秘境地图残卷的步伐,想要在秦峰和张昊动手之前,集齐更多残卷。

    为了尽快找到剩余残卷,林铭特意前往长老堂,拜访了一直十分赏识他的长老——玄风长老,向玄风长老说明情况,请求长老给予帮助。

    玄风长老早已看出林铭的潜力,也知晓他的品性,再加上林铭此前协助长老会维护内门秩序、打压不法势力,对他十分认可,便欣然应允。

    玄风长老取出自己珍藏的古籍,同时告知林铭,宗门古籍中记载,有部分秘境地图残卷藏在内门的藏宝阁深处,只有高阶核心弟子才有资格查阅。

    在玄风长老的帮助下,林铭顺利进入藏宝阁深处,找到了部分剩余的秘境地图残卷,将其与自己手中的残卷拼凑在一起,已然能看清核心区域的大部分轮廓,距离集齐完整的秘境地图残卷,只剩下最后一小部分。

    林铭将新找到的残卷小心翼翼收好,心中满是欣喜,随后立刻前往柳清月的居所,将找到残卷的消息告知她。

    柳清月得知消息后,眼中也闪过兴奋之色,她这段时间也在潜心修炼,努力巩固炼骨境初期的修为,试图尽快提升实力,跟上林铭的步伐。

    两人坐在石桌前,再次梳理秘境核心的线索和进入条件,相互对视一眼,心中达成了一致约定。

    他们约定,接下来的日子里,两人一同潜心修炼,林铭争取早日突破至炼骨境巅峰,柳清月则努力提升至炼骨境中期,同时继续寻找剩余的秘境地图残卷,争取早日集齐所有条件,进入秘境核心区域,探索灵神的终极传承。    目标编号034

    玄幻魔法小说之灵神秘境 第99章 秘境线索(完)

    阿飞小说网 afxsw.com 随时期待您的回来

    https://afxsw.com/3945/879598.html

注意:如有广告内容,请勿相信!

声明:本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,如有问题,请与我们联系,第一时间为您处理!

小说网 ICP备案号:京ICP备11018996号

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0231号